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」三讀 生醫研究與人權取得平衡

中央廣播電台

2010/1/7 16:25

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」,規範政府機關、醫療學術研究機構以及法人等組織,才能設置以生物醫學研究為目的的人體生物資料庫,採集檢體時應遵循醫學及研究倫理,並告知參與者,且檢體不得用於司法用途。提案立委認為,條例通過後在學術研究與人權保障之間可以取得平衡。   政府自2005年起由衛生署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「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規劃」(Taiwan Biobank),不過由於沒有法源規範,導致人民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,現實生活中民眾可能在健康檢查過程中,不知不覺被採取檢體。

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,台灣生醫技術進步,但是在相關法律規範上卻落後世界先進國家,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」通過後,可望平衡生醫科技發展與人權保障之間的落差。她說:『(原音)日本、英國、冰島等國對於基因資料庫的管理都有完善的法律,近年來我們國家大力推動生物科技的發展,但是並沒有同步建置相關法規保障國人權益。今日這個條例的通過,我們相信可以平衡提倡生物科技、生醫發展研究,跟人權保障之間的落差。』   通過後的條例規定,研究機構、醫院對特殊疾病、特定群體建立資料庫,告知參與者採集檢體並載明書面,取得同意並確保隱私,資料不得做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的用途,否則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、250萬元以下罰鍰。檢體也不得用於司法用途,如親子鑑定、罪犯DNA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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